公告日期:2019-05-20
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九年五月
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正成律师、苏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
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 七
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 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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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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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向本所律师承诺和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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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 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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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律文件,随同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指引,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2019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贵州长泰源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
容。股权登记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会议登记时间改为2019年5月17
日10时00分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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