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06
公告编号:2019-032
证券代码:871793 证券简称:亿森股份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亿森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亦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伟、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硕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贵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钟元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公告编号:2019-032
(四)(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贵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五)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 01 月 05 日签订了《外贸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为
NTWF16416),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外贸综合服务,其中包括出口退税及垫付税款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了申请退税服务、并预先垫付了税款。其后,在原告办理申请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对被告一提供的税票进行涉税函调,但被告一及其供应商自通知函调之日一直迟迟未给出正常回函。由于回函严重逾期,被税务机关核查并认定为虚开,导致退税无法正常进行,原告根据协议于
2019 年 06 月 04 日向被告一发出还款通知,因被告一涉税异常,按照协议约定
被告一应退还原告预付的税款,而被告一拒付。
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履行《外贸综合服务协议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担保函》,被告二应按《担保法》相关规定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一与原告业务往来期间,被告二作为被告一之独资股东,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且无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导致被告一拖欠巨额垫付税款无力偿还,亦应按《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现有独资股东亦无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资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的垫税款 5744560.50 元、
服务费 297442.56 元,银行手续费 1213.06 元,共计偿付原告人民币 6043216.12
公告编号:2019-032
元;
二、判令三被告自 2019 年 06 月 14 日起以 6043216.12 元为基数,按每日
0.05%,向原告支付资金成本费用,直至偿付完毕为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07 月01 日为 51367.33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49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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