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公告研报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公告研报吧
返回公告研报吧>>
发表于 2021-06-22 19:22:05 股吧网页版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

公告日期:2021-06-22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Lead Electric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 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一期A8号楼5-6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

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12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

低于 25%;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48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颂锋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以下简称“ 锁定期” ),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 二) 实际控制人王颂锋的配偶曾莉莉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以下简称“ 锁定期” ),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武汉里得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 三) 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康菲得、明瑞达的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以下简称“ 锁定期”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3)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