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1-28
公告编号:2016-004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目录
一、安徽凤凰的基本情况与本次发行方案......3
二、安徽凤凰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4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4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7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13
六、安徽凤凰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13
七、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和安徽凤凰现有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14八、结论意见......15 天衍禾律师 安徽凤凰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6【00001】号
致: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下称“《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下称“《股票发行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安徽凤凰”)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李莉、方华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安徽凤凰本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安徽凤凰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做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徽凤凰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天衍禾律师 安徽凤凰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3、贵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贵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安徽凤凰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安徽凤凰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徽凤凰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备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安徽凤凰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安徽凤凰的基本情况与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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