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2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金证法意[2021]字 1101 第 059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1]字 1101 第 0591 号
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编号:金证法意[2021]字 0609 第 0297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金证律报[2021]字 0609 第 0296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首次申报)”)。
鉴于发行人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对发
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编号为中兴财光华核字(2021)第 004 号的《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的复核报告》,对《申报审计报告》进行专
项复核(以下简称《申报审计报告专项复核报告》),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
具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1)第 102296 号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 102131 号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 102133 号的《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 102134 号的《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金证律报[2021]字 1101 第 0553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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