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27
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已收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已按要求组织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防爆”或“公司”)及申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认真讨论,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本回复仅引用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文件,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回复分析过程详见《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粤德律中意字(2021)第 1215 号)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反馈意见的回复说明》(上会业函字(2021)第 761 号),公司及主办券商对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如下回复:
本回复中的字体注释如下:
仿宋(四号、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小四、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五号、不加粗/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中的图表字体
楷体(小四、不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未修改已披露部
楷体(小四、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1、关于业务资质。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发证机关均为防爆研究所,防爆研究所是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多名董事、监事在防爆研究所任职,公司与防爆研究所存在共有专利及著作权。请公司:(1)根据防爆研究所与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关系,结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说明公司通过防爆研究所取得认证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 58 条等相关规定,防爆研究所与公司是否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撤销认证的风险;(2)补充披露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并均取得防爆合格证,是否建立完备的防爆合格证管理制度,是否符合防爆合格证及其他标识等相关行业要求。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业务资质取得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1)根据防爆研究所与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关系,结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说明公司通过防爆研究所取得认证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 58 条等相关规定,防爆研究所与公司是否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撤销认证的风险
【公司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系于 2003 年 9 月 3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390 号公布施行,并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另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条例旨在规范全国各行
业的认证认可活动,为确保认证机构客观、公平、公证履职,上述条例对认证机构及认证机构作出的认证证书作出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第五十八条: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针对认证机构不合规认证行为,其罚则在于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认证机构停业整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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