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腾信精密”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国泰海通”或“本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
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
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备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共开展了五
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辅导机构按照制定的辅导方案对辅导对象进行持续、全面的尽职调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会议决议等有关文件;对辅导对象管理层及销售、采购、
生产、财务的相关负责人开展相关的访谈;对辅导对象的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函证;对辅导对象销售、采购、生产及研发业务的开展实质性测试;对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相关主体开展资金流水核查工作;对辅导对象在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事项等方面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并督促辅导对象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
(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辅导机构持续跟进辅导对象财务、法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排查辅导对象的财务情况,督导辅导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规范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规定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三)组织辅导对象进行集中学习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组织了对辅导对象的现场集中授课,对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首发上市相关知识体系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集中授课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同时,辅导机构还会不定期向辅导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证券市场法律法规、IP0 审核动态,并提供专人答疑,组织辅导对象开展自学。
(四)开展股东信息披露及穿透核查工作
落实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政策要求,开展股东信息披露及穿透核查等相关工作。
(五)综合评估辅导对象上市可行性
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开展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规划,确保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配合辅导机构开展了各期辅导工作各证券服务机构均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开展辅导工作,并针对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督促公司各方面实现规范运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内部控制问题及规范情况
1、情况说明
辅导工作前期,辅导对象虽然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但对比上市公司标准及要求,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具体包括:辅导过程中发现辅导对象存在出货单
无对应物流凭证,导致货物出厂后至海关报关前无法有效追踪;分批领料的产品归置无标识牌;计量工具因粘贴方式导致缺漏合格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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