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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锐翔智能”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国泰海通”或“本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
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
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备案日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共开展了 5 期辅
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辅导工作主要内容

1、组织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学习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规则,知悉信
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不定期向辅导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证券市场法律法规、IPO 审核最新案例及监管动态,并提供专人答疑,以及组织辅导对象开展自学。

2、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规定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和组织结构;查阅辅导对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调查公司三会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并结合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情况,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治理制度,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和约束机制。

3、根据辅导对象实际情况,对其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关联交易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并督促辅导对象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整改。

4、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开展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5、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规划,确保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与辅导机构共同开展各期辅导工作。各
证券服务机构均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开展辅导工作,并针对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督促公司各方面实现规范运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特殊投资条款相关问题及规范情况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红土湾晟(佛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土湾晟”)、红土智能(佛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土智能”)于 2023 年 4 月入股时曾与辅导对象及股东陈良柱共同签署了《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了知情权条款,与股东陈良柱签署了《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
范琦、宁欣于 2023 年 12 月入股时曾与辅导对象及其他股东
共同签署了《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了信息权、检查权等特殊投资条款,与股东珠海锐翔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翔产业”)、陈良华签署了《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

针对上述事项,辅导机构已督促辅导对象及相关权利人对回购条款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权条款等进行解除,经督促,深创投、红土湾晟、红土智能已于 2024 年 4 月出具承诺函终止知情权条款,并于 2025 年 3 月签订补充协议对回购条款进行终止;范琦、宁欣已于 2024 年 5 月出具承诺函对信息权、检查权条款进行终止,同时 2023 年 12 月签署的补充协议已对回购条款终止情形进行了约定。

基于以上相关约定,辅导对象已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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