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公告研报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公告研报吧
返回公告研报吧>>
发表于 2025-06-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5 年 2 月 7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
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5 年 2 月 14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辅
导机构共开展了二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展全面尽职调查

辅导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会议决议等有关文件、对辅导对象管理层及各业务板块的相关负责人开展业务访谈、对辅导对象的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函证、对辅导对象销售与采购业务的开展实质性测试、对辅导对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开展资金流水核查工作等,对辅导对象在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并督促辅导对象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

(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规定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检查辅导对象财务、法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协助辅导对象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督导辅导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规范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开展辅导培训

辅导机构通过日常沟通交流、个别答疑、不定期组织开展三方中介机构协调会、问题诊断和专业咨询等多种方式对辅导中发现的疑难问题予以解决,督促发行人和接受辅导的人员更为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四)辅导公司制定募集资金投向规划

辅导机构通过专题研究、会议研讨等方式,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规划,确保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能够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督导公司完成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工作

辅导机构督促、指导公司完成新三板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工作、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辅导对象的律师、会计师配合辅导机构开展了各期辅导工作。各证券服务机构均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开展辅导工作,并针对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问题督促公司各方面实现规范运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及规范情况

辅导期内,辅导对象通过与本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持续沟通,以及结合本身主营业务最新发展的需要,已最终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撰写,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

(二)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及规范情况

辅导期内,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完善和提高的空间,部分制度相比上市公司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辅导机构与律师、会计师共同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使公司原有的内控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更有效地深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北交所有关规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良好。

三、辅导工作效果

(一)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并按照既定的辅导计划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工作实际执行与辅导计划不存在差异。辅导过程中,辅导对象对本公司的辅导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辅导工作均按照辅导计划顺利展开,实际执行情况良好。

辅导期内,为保证辅导工作按照辅导计划顺利展开,新增楼瑜为辅导小组成员。本次辅导小组成员变更完成后,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为:楼瑜、郑桂斌、陈夏楠、章林、张子俊、胡殷祺、吴伟伟、赵桐,其中楼瑜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以上辅导人员均为国信证券正式员工,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有关金融、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