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完成
报告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信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辅导协议的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
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2 年10 月28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共开展了十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敦促接受辅导的人员全面理解和学习发行上市最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联同会计师、律师进行必要的授课,并对其进行辅导考试等;
2、完善尽职调查工作,采用客户与供应商走访、函证、股东访谈、问卷调查、资金流水核查等方式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财务规范与业务运作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调查,不断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公司上市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持续改进完善公司治理情况;
3、协助公司对募投项目规划、投资估算、经济效益等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
4、联同会计师、律师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完善三会治理架构,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本辅导期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在本公司对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中给予了积极配合。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IPO 募投项目问题及规范情况
前期辅导对象未确定 IPO 募投项目,未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财务效益测算。
在辅导期内,在本公司的辅导下,辅导对象确定了 IPO 募投项目,并聘请了专业的咨询机构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财务效益测算。
(二)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约 50%,占比较高,且公司主要依托各个国家/地区的品牌商、代理商开拓市场及销售产品,通常不直接与终端客户合作,故收入真实性核查尤其是终端销售穿透核查难度较大。
在辅导过程中,国信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聘请的境外会计师,对公司的主要外销客户及其终端客户进行了现场走访,获取了终端销售证明材料。
(三)公司治理问题及规范情况
前期公司未聘请独立董事,三会治理结构不完善,未健全内控制度,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等。
在本公司的辅导下,辅导对象建立健全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三会治理,完善了公司治理架构,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及细则,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及议事规则。
(四)环保合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诸暨信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控股子公司诸暨市信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办理环评手续及履行排污登记手续进行生产的情形。
控股子公司诸暨信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补
充取得排污许可证,控股子公司诸暨市信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
于 2023 年 5 月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并于 2023 年 8 月通过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同时公司已就环保事项制定相应的内控方案,后续将严格遵照《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辅导工作效果
(一)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突出重点、责任明确的
原则,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辅导培训,使辅导对象理解并掌握了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的相关要求。在辅导过程中,辅导对象积极参与、配合辅导机构的工作,与辅导机构保持紧密沟通,按照中介机构的要求,提供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材料。在辅导期间,辅导机构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保持一致。辅导对象不存在未按辅导计划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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