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光证报〔2025〕 号 签发:刘秋明
关于锐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
工作完成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牛股份”)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就其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签订了《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并于
2025 年 6 月向贵局提交了辅导备案申请文件,2025 年 6 月
20 日,贵局受理了锐牛股份的上市辅导备案材料。
辅导期内,我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贵局的相关要求、辅导协议的约定、辅导工作小组制定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开展对锐牛股份的上市辅导工作。经辅导,我司认为,锐牛股份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锐牛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我司认为,锐牛股份辅导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已达到辅导计划制定的总体目标,特向贵局申请对锐牛股份的上市辅导工作进行验收。
特此报告。
附件:关于锐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05 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关于锐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牛股份”、“公司 ”或“辅
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或“辅导机构 ”)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锐牛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5 年 5 月 15 日,光大证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
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辅导机构于 2025 年 6 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交了关于辅导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辅导备案申请。2025 年 6 月 20 日,江苏监管局受理
了公司的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自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本报告出具
之日,本公司共开展了一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辅导人员
辅导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时,辅导小组成员为:吴晓燕、刘合群、袁孟、冯运明、郑心悦、冯文彬、李雅濡、严易、万俊辰、强彬,其中吴晓燕为组长。上述人员均拥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不存在同时承担四家以上的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的情形。辅导期内存在辅导人员变更的情况,已在历次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中说明。
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德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
辅导期内,上述辅导机构及中介机构未发生变动。
(二)辅导方式
本公司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结合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辅导对象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
辅导期内,本公司会同中汇会计师和北京德恒,采取组织自学、集中授课、召开专题研讨会等、个别答疑、中介机构协调会、督促整改等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帮助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规范意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督促辅导对象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人员学习发行上市及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已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版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了进入证券市场的
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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