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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证〔2025〕882 号 签发: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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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皇裕精密”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皇裕精密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2025 年 7 月 14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25
年 7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本公司共开展了二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各期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组织辅导对象学习资本市场法规知识,包括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持续及时向辅导对象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使辅导对象对最新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更加充分深入的了解;

2、审查辅导对象内部规章,对辅导对象的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意见,督促辅导对象建立规范、合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理顺部门设置和人员管理,确保实现公司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3、督促辅导对象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完善股份公司的独立性,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督促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
4、全面核查辅导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对外投资情况和兼职情况等,督促辅导对象进一步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5、结合公司所处行业业务特征,对辅导对象前期财务情况进行梳理,并关注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对于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及后续会计处理事项;

6、深入了解辅导对象所处行业情况,辅导对象各项产品具体情况以及所涉专利、核心技术等方面情况。结合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以及辅导对象自身竞争优势,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进一步明确辅导对象的战略定位;

7、东吴证券会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对辅导对象主要客户、
供应商进行了现场走访核查;持续核查辅导对象财务状况,针对财务重点事项设计了具体核查方案,关注辅导对象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8、全面梳理核查辅导对象历史沿革,会同其他中介机构核查了辅导对象设立、股权转让、股权激励、改制等有关情况,厘清辅导对象股权演变过程,督导辅导对象明晰产权关系,使辅导对象股权结构符合有关规定;

9、辅导工作小组在对辅导对象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不定期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公司管理层人员列席听取会议内容并发表个人意见,公司配合辅导人员积极实施整改工作。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内,除东吴证券外,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大信会计师和国浩律师。在辅导期内,东吴证券会同大信会计师和国浩律师,对辅导对象进行了持续辅导。大信会计师和国浩律师积极参与了对辅导对象的各项辅导工作,包括对辅导对象的尽职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并梳理辅导对象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体系、内控制度建设等关键事项,总结归纳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专题交流、个别答疑等方式强化了辅导对象相关人员对证券市场法规知识、财务管理会计体系、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理解。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报告期前两年公司通过出口公司销售给境外子公司未按照净额法列示问题及规范情况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前两年,公司存在通过出口公司销售给境外子公司的交易,未按照净额法列示的情形,公司财务数据需要更正,具体情况如下: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母公司向苏州亚东朗升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原材料 264.44 万元和 103.69万元,苏州亚东朗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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