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公告研报吧 > 正文
  • 最近访问:
公告研报吧
返回公告研报吧>>
发表于 2026-01-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三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4


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鸿翔环境”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鸿翔环境与浙商证券签订的《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浙商证券指派阮瀛波、张昱、马乐、杨颖、孙敬凯、颜仁静六位同志组成辅导小组对鸿翔环境进行辅导,其中阮瀛波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辅导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一定的上市辅导及保荐工作经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阶段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成员没有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浙商证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与鸿翔环境签署了辅导协议,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对鸿翔环境进行

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期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至浙江证监局辅导
验收工作完成之日结束。

本阶段辅导期自2025 年10月10 日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2、辅导方式

本阶段辅导期内,浙商证券辅导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集中授课、组织辅导对象自学、尽职调查、个别答疑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安排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要求辅导对象深入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深入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辅导小组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并总结上市辅导法律法规汇编资料,分发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并指导其对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参阅学习。

2、通过与公司主要管理层召开专题会议及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的形式,对公司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同时,辅导小组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进行沟通,参与了募投项目的研究、讨论工作。辅导小组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重大投资计划,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注事项提出相关建议,就募集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常见问题与公司进行了辅导交流和讨论,引导公司制定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3、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并取得尽职调查资料,辅导小组对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从多层面对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梳理,对公司内控制度和财务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督促公司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参与辅导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阶段辅导期内未发生变化,对辅导计划的实施均给予了积极配合。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关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

解决情况:辅导机构已就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目前公司已结合自身技术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公司现有技术储备情况,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与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辅导期内,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2、关于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解决情况:辅导机构持续督促发行人及时催收应收账款,并通过访谈、函证公司主要客户等方式核查公司期末应收账款真实性、准确性。辅导期内,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证

解决方案:辅导机构将继续督促公司与募投项目拟实施地点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尽快推进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事宜,辅导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浙商证券指派张昱、阮瀛波、颜仁静、马乐、杨颖、孙敬凯担任下一阶段辅导人员。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主要以专题讲座、会议、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