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关于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四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鸿翔环境”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鸿翔环境与浙商证券签订的《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浙商证券指派阮瀛波、张昱、马乐、杨颖、孙敬凯、颜仁静六位同志组成辅导小组对鸿翔环境进行辅导,其中阮瀛波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辅导人员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一定的上市辅导及保荐工作经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阶段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成员没有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浙商证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与鸿翔环境签署了辅导协议,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对鸿翔环境进行
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期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至浙江证监局辅导
验收工作完成之日结束。
本阶段辅导期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至本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2、辅导方式
本阶段辅导期内,浙商证券辅导人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集中授课、组织辅导对象自学、尽职调查、个别答疑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安排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要求辅导对象深入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深入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辅导小组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整理并总结上市辅导法律法规汇编资料,分发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并指导其对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参阅学习;
2、通过与公司主要管理层召开专题会议及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的形式,对公司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同时,辅导小组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进行沟通,参与了募投项目的研究、讨论工作。辅导小组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重大投资计划,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注事项提出相关建议,就募集资金的使用原则和常见问题与公司进行了辅导交流和讨论,引导公司制定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3、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并取得尽职调查资料,辅导小组对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从多层面对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梳理,对公司内控制度和财务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督促公司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参与辅导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阶段辅导期内未发生变化,对辅导计划的实施均给予了积极配合。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辅导机构已就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目前公司已结合自身技术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公司现有技术储备情况,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取得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评批复,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的土地所有权证。辅导期内,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经过前期辅导及整改,公司已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目前,辅导对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后续工作中,辅导工作小组将会同律师、会计师协助公司重点从执行层面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制度规范要求,对标上市公司,持续提升辅导对象整体规范运作水平。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浙商证券指派张昱、阮瀛波、颜仁静、马乐、杨颖、孙敬凯担任下一阶段辅导人员。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主要以专题讲座、会议、组织辅导对象自学、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学习、交流和总结辅导工作,主要包括:
1、继续通过现场尽职调查并结合企业内部访谈等形式,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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