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一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志股份”“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机构和辅导小组
1.辅导机构
承担本次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辅导小组成员
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成员包括陈晓锋、梁旭、赵宝玺、徐鹏、王建行、李骏、张王柳共 7 名人员,其中陈晓锋担任组长。
以上辅导小组成员均系本公司正式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具有辅导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经验。
3、接受辅导的人员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接受辅导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增加了王新潮、杜湛、徐立中、金银龙、王明喆、徐文军 6 人;减少了高文尧、季建华、陈杰华和裴升保4 人。主要是由于相关人员任职变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导致,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王新潮为接受辅导人员的情况
《江苏证监局辅导监管工作流程指南》第二十六规定:
“辅导验收中,江苏证监局将组织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其中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参加测试的具体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股东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
(二)股东为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其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应当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参加测试。
(三)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法人,且已在辅导对象委派董事的,委派董事和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均需
参加测试。”
鉴于公司股东南京金浦新潮晨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浦晨光”)与江苏新潮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受自然人王新潮控制,二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辅导机构将金浦晨光亦视为 5%以上股东,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为王新潮先生,遂本次追加其作为接受辅导人员。
(2)杜湛接替高文尧作为接受辅导人员的情况
公司股东杭州浙创百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创投”),而
浙创投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将其法定代表人由高文尧变更为杜湛,因
而杜湛接替高文尧成为新的接受辅导人员。
(3)增加徐立中、金银龙、王明喆、徐文军 4 人作为接受辅导人员的情况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并设置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增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徐立中、金银龙、
王明喆 3 人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6 年 2 月 27 日,公
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前述 3人被选举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选举第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选举徐文军为第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因此,本辅导期内增加上述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为新的接受辅导人员。
(4)减少季建华、陈杰华和裴升保 3 人作为接受辅导人员的情况
2026 年2月,公司根据《公司法》等要求取消了监事会,遂减少原监事会成员季建华、陈杰华和裴升保 3 人作为接受辅导人员。
4.参与的中介机构
参与辅导的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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