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金史密斯”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中泰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双方于 2025 年 8 月签署的《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金史密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为陈凤华、孙宝庆、孙
玥岩、张建梅。本辅导期内,根据工作安排,增加张建梅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
本项目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均为中泰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辅导工作必需的金融、法律、财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参与辅导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金史密斯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完成辅导备案登记。本期辅导期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本辅导期内,中泰证券会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和辅导,通过现场考察、查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交易资料文件、当面访谈、问题诊断、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或内部沟通会、提出问题、督促整改、为辅导对象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个别答疑等多样化的辅导方式,对公司业务发展及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切实可
行的辅导措施和解决方案。
(三)本期接受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金史密斯全体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次辅导期间,辅导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照已制定的辅导方案,对公司进行了相关辅导,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本辅导期中,接受辅导人员已全部通过辅导验收考试,辅导机构持续督促金史密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员持续进行法规知识学习和培训,并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持续交流,加强辅导对象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理解,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其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辅导机构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业务发展目标、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基础材料,通过访谈沟通、查阅重大合同、检查财务
凭证、核查银行流水等方式更为系统、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落实与规范;
3.辅导机构与公司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实际需要就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积极商讨和解决公司尚存在的问题,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对辅导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协助解决,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并按《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要求,辅导公司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五)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中泰证券联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开展辅导工作,针对公司在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梳理。在辅导过程中,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地根据辅导计划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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