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30
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776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
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公司”或“发行人”)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或“发行人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或“申报会计师”),就需要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改,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审核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修改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沿用原文字体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关于独立性......3
问题 2、关于确权增资......33
问题 3、关于收入及持续经营能力......41
问题 4、关于股权结构......58
问题 1、关于独立性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中电金融存在高速大额存取款一体机、存取款一体机、自提柜共三类产品的业务重叠。2019 年,发行人停止存取款一体机生产和销售,并承诺在现有高速大额存取款一体机、自提柜合同执行完毕后停止相关产品生产与销售。
发行人承诺停止生产的产品报告期各期收入为 5,697.54 万元、9,559.51 万
元、15,517.22 万元,毛利为 2,034.71 万元、2,499.35 万元、4,334.74 万元,
毛利占比为 6.50%、8.28%、11.60%,发行人仍在执行的高速大额存取款一体机合同包括框架合同等。
(2)发行人存在与中电金融重叠客户、供应商,发行人向重叠客户(10 万
元以上交易额,下同)的销售金额占发行人收入比例为 43.49%、45.63%、38.07%,向重叠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发行人总采购比例为 25.70%、30.06%、27.03%。
(3)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全部 443 项已授权专利中与
关联方共有的合计 106 项,其中 104 项属于与湖南长科共同拥有。发行人说明,与湖南长科已协商启动共有专利转让程序,2022 年 5 月,共有专利转让事宜经湖南长科总办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共有专利为无偿转让。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仍在生产的高速大额存取款一体机等业务的收入、毛利及占比情况、涉及的合同及合同签署情况,预计 2022 年全年相关业务收入、毛利占比;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量无具体期限、金额的框架合同,是否仍将大规模生产、销售高速大额存取款一体机等产品,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可以有效执行。
(2)说明发行人与中电金融在高速大额存取款一体机等同业竞争业务的客户重叠情况、销售金额、单价及公允性,发行人未在报告期内立刻停止生产、销售高速大额存取款一体机等业务的背景,作出承诺后该类收入仍增长的合理
性,相关业务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5 的规定。
(3)说明共有专利转让的具体进展、预计完成时间,并结合具体条款、安
排等说明双方就转让后相关专利的使用等的约定情况,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主体
是否可使用相关专利。
(4)分析说明发行人、中电金融与重叠客户、供应商交易单价公允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3)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
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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