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0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六 )
大成证字[2021]第 264-1-6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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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大成证字[2021]第 264-1-6 号
致: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 年 7 月 3 日出
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
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897 号)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不可分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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