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08
关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
核函〔2022〕010897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
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信息”、“公司”或“发行人”)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或“发行人律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或“申报会计师”),就需要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改,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修改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沿用原文字体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 4
问题 2...... 9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将 2019 年的增资行为认定为现金增资不
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对措施,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一)第一次增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2014 年 12 月,长城信息产业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四个项
目。其中,‘安全高端金融机具产业化’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募集资金由长城信息产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给承担项目具体工作的全资子公司长城金融。
2017 年,长城信息产业被中国长城吸收合并后,中国长城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作出决议,鉴于长城信息产业的实际变化,考虑到‘安全高端金融机具产业化’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将主要由全资子公司长城金融开展相关工作,为更好利用专业化团队力量继续推进项目完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把‘安全高端金融机具产业化’项目交由长城金融实施,并由其开立募集资金
专户存放剩余募集资金。长城信息产业及中国长城于 2015 年 7 月-2017 年 12 月
期间,分批次、以现金方式向长城金融投入募集资金共计 165,800,913.62 元。
2018 年 6 月 29 日,中国长城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现金增资 1.7
亿元、未分配利润转增 0.3 亿元对长城金融共计增资 2 亿元,并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长城金融注册资本由 15,000 万元增加至 35,000 万元。
根据本次增资相应的《章程修正案》,本次增资由原股东中国长城认缴,出资缴
足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长城金融已就本次变更取得了换发后的营业执
照。
2018 年 10 月 31 日,长城金融承接的‘安全高端金融机具产业化’项目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19 年 8 月 31 日,该项目完成结项。鉴于前期长城金融分
批次收到的募集资金的具体金额已确定,且与中国长城原拟现金增资 1.7 亿元
金额相近,对增资方案进行了变更。2019 年 12 月 17 日,中国长城召开董事会
并作出决议,同意长城金融的增资方案变更为:增资金额 2 亿元不变,资金来源
由募投项目确权增资 165,800,913.62 元,长城金融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
34,199,086.38 元。2019 年 12 月 18 日,中国长城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以长城金
融承接的原长城信息产业的募投项目‘安全高端金融机具产业化’项目所使用的募集资金(165,800,913.62 元)对长城金融进行增资以完成募集资金使用的确权。
2020 年 6 月 30 日,天职国际出具《关于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
司募投项目确权增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1802 号),对募投项目
确权增资金额 165,800,913.62 元进行专项审计,确认截至 2019 年 12 月 19 日,
长城金融转增实收资本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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