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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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82-4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投入核算......6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19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资产重组......37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现金分红与募集资金使用......51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锁定期安排......61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书(四)》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康达股发字
[2023]第 0282-4 号)
《9 号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9 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82-4 号
致: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82 号)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
发字[2023]第 0284 号),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82-1 号),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出具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82-2 号),
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康达股发字[2023]第 0282-3 号)。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8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010394
号”《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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