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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6-10 20:48:54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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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10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联系电话: +86(010)6554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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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chengDistrict,Beijing,传真: +86(010)65547190
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100027,P.R.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7190

关于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19年6月8日下发的《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24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本所”或“申报会计师”)作为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问题1.关于卫星资产的确认

发行人不具有卫星的所有权,卫星载荷的租赁期限为7年及其后续任何延长期限,发
行人未能就将卫星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提供充分依据。卫星资产按预计可使用年限10
年进行摊销。

请发行人说明:(1)将卫星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
照10年摊销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慎,如需调整,请说明是否需要变更上市标准;(2)按
照无形资产确认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将卫星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10年摊销的
依据是否充分、审慎,如需调整,请说明是否需要变更上市标准;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卫星资产会计核算的进一步论述

1、“北京二号”遥感卫星星座系统及其建设情况概述

“北京二号”遥感卫星星座系统包含3颗高分辨率亚米级遥感卫星(以“北京二
号”遥感卫星星座代称)以及与之配套的地面系统,其中:3颗卫星由英国萨里公
司建造并由其全资子公司DMC国际成像公司拥有所有权,卫星配套地面系统由公
司自行建造,包括设备系统和软件系统,公司拥有该等资产的所有权。

根据国家发展及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遥感小卫星星座系统建设项目核准的批

复,“由SSTL公司负责制造卫星,中英双发共同组织卫星发射和保险,公司负责卫星的业务测控及卫星全部数据的接收、处理、生产、服务等系统建设和运营工作,并拥有星座所获取的全部遥感数据、影像及其产品的知识产权。”

“北京二号”遥感卫星星座系统的建造过程中,卫星资产的建造采取了国际商业航天合作创新模式,委托与公司在“北京一号”卫星建设和运营期间就一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英国萨里公司负责建造工作,并共同组织卫星发射和相关保险事项。“北京二号”卫星星座发射成功后,由英国萨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MC国际成像公司拥有所有权。公司负责与“北京二号”遥感卫星星座相配套的地面系统建设,其中设备系统包括:卫星测控系统、地面站接收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和新加坡地面站设备,软件系统包括:遥感产品运行服务平台(负责卫星测控、数据接收和处理)、遥感信息产品分析系统和遥感影像产品生产系统。

2、报告期内,“北京二号”卫星星座的租赁和运控概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向DMC国际成像公司租赁的方式取得“北京二号”卫星星座100%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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