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901 第 0475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六、发起人和股东...... 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
八、发行人的业务...... 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6
二十二、结论意见...... 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1 字 0901 第 0475 号
致: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出具了“金证律报 2021 字 0621 第 0337 号”《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金证法意 2021 字 0621 第 0338 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同
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且报告期由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调整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信永中和对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
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1TJAA50087”号《天津
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21TJAA50088”号《天
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内控鉴证报告》”)、“XYZH/2021TJAA50089”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期间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结合上述《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等资料,就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发生的变化及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文件所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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