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 0328 第 0177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六、发起人和股东......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保护 ......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规划...... 31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3
二十二、结论性法律意见......3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2]字 0328 第 0177 号
致: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出具了“金证律报 2021 字 0621 第 0337 号”《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金证法意 2021 字 0621 第 0338 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同仁
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就发行人补充上报的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金证法意 2021
字 0901 第 0475 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函(2021)010859 号”《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进行核查并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金证法意 2021 字 0928 第 0571 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1 年 7-12 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且报告期由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调整为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信永中和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2TJAA50003”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22TJAA50004”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12 月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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