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19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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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1-16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9 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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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天津同仁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津同仁”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的财务审计机构,根据贵所于2022年8月2日出具的审核函〔2022〕010780
号《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
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相关要求,对落实函中需要申报会计师回复的问题
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将核查情况和核查结论逐一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本落实函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所致。
问题 2 关于销售费用
申请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 31,054.69 万元、35,406.87 万元、40,126.9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6.64%、47.56%和 49.03%。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费用相关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情形,发行人及主要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市场推广费相关内控制度情况,发行人销售费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否规范完整。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中的合规性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销售费用相关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情形,发行人及主要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1、公司销售费用相关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虚开发票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结构较为稳定,其中市场推广费占比较高。根据公司《推广服务商合作管理规定》及与推广服务商签署的书面合同,推广服务商根据服务协议完成相应的服务内容后,向公司提供推广服务相关的成果文件,公司对推广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公司据此结算并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①学术推广
发行人提出推广会议需求,约定会议日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以及参会人员范围等,推广服务商根据发行人的需求,组织召开推广会议。在会议结束后,推广服务商按照要求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活动总结、会议照片等资料,发行人对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据此结算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②渠道建设
发行人与推广服务商约定拜访区域、时间、目的等,推广服务商根据发行人的需求组织拜访。在相应服务结束后,推广服务商按照要求提供拜访统计,包括拜访日期、拜访机构、拜访目的、反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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