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19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二二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7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同仁”“发行人”“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检查,现提交本次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本回复报告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
审核问询回复及公开信息显示:
(1)关于“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侵权纠纷,北京同仁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行人提起诉讼并在其官网发布声明。
(2)发行人与上海朴谷、上海彦悦山的侵权纠纷目前已取得天津市高院的二审判决。
(3)发行人曾在产品及包装中使用“ ”的图文字样。
(4)发行人历史上使用的“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目前使用的“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均取得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2006 年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中,发行人取得字号“天津同仁堂”、北京同仁堂取得字号“同仁堂”。
请发行人:
(1)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使用或授权使用“同仁堂”相关标识(商标、字号、图文标识、字样)或与该标识高度相似标识的情况,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流通情况。
(2)结合发行人企业名称中包含“同仁堂”字样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是否存在突出“同仁堂”字样的情形。
(3)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使用该“ ”图文字样的情况,包括涉及的产
品名称、数量、金额、流通情况;单独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情形。
(4)结合前述情形、发行人企业名称及“天津同仁堂”字号取得的合法合规性、北京同仁堂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法院同类可比案例的裁判结果及说理依据,分析并说明北京同仁堂与发行人就“同仁堂”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争议焦点、发行人潜在败诉风险及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有并使用“天津同仁堂”字号、现有企业名称的影响,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提示及相关信息披露,充分论述败诉风险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使用或授权使用“同仁堂”相关标识(商标、字号、图文标识、字样)或与该标识高度相似标识的情况,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流通情况
1、发行人产品涉及北京同仁堂主张的“同仁堂”相关标识的情况
发行人仍在流通的产品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的是“天津同仁堂”,不存在单独使用“同仁堂”三个字的情形。
2、发行人目前在产品包装和商业宣传中使用的标识情况
(1)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外包装
发行人现在生产的产品包装举例如下: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目前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的是天工标识“ ”。
(2)发行人官方网站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标识的具体情况如下:
(3)发行人楼体标识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办公楼上使用标识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结合发行人企业名称中包含“同仁堂”字样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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