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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9 17:08:25 股吧网页版
8-3-5法律意见书(八)(豁免稿)(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金证法意[2023]字 0621 第 0431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金证法意[2023]字 0621 第 0431 号

致: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出具了“金证律报 2021 字 0621 第 0337 号”《律

师工作报告》、“金证法意 2021 字 0621 第 0338 号”《法律意见书》、“金证

法意 2021 字 0901 第 047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 2021 字 0928

第 057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金证法意 2022 字 0328 号第 0177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金证法意 2022 字 0328 第 0178 号”《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金证法意 2022 字 0418 第 030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证法意 2022 字 0629 第 070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金证法意

2022 字 0817 第 0828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金证法意 2022 字 0929

第 1002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2 年 7-12 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本次发行上市

的报告期由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调整为 2020 年、2021 年

及 2022 年,信永中和对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以下简称“报告

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3TJAA5B0019”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23TJAA5B0020”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

“XYZH/2023TJAA5F0006”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1年度、2020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和“XYZH/2023TJAA5F0007”《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期间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结合上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等资料,就发行人 2022 年 7-12 月期间及/或补充事项期间相关变化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意见落实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文件所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文件中的相关表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前述文件的必要补充。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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