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9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9 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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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XYZH/2023TJAA5F0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作为天津同仁堂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津同仁”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的财务审计机构,根据贵所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2〕
010415 号《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对问询函中需要申报会计师
回复的问题进行了核查与落实,现将核查情况和核查结论逐一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本问询函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所致。
问题 1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
公开资料与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围绕“同仁堂”文字与图案商标存在诉讼纠纷。北京同仁堂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发行人停止侵害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2)发行人 2002 年改制设立时使用的“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目前使用的“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均取得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
(3)2006 年商务部认定第一批“中华老字号”时,发行人认定的字号为“天津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认定的字号为“同仁堂”。
(4)发行人就上海朴谷、上海彦悦山的侵权事项向天津市高院提出上诉。
请发行人:
(1)结合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请求,说明发行人仍在流通的产品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单独使用与“同仁堂”文字以及图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字样、单独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情形,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相关宣传涉及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涉诉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2)结合发行人企业名称、字号中包含“同仁堂”字样的情形,发行人企业名称、字号取得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工商登记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说明在商务部认定发行人字号为“天津同仁堂”的情况下,发行人认为自身可以使用“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两种标识的原因、权利依据与合理性,认为自身可以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法律规则依据。
(3)结合北京同仁堂诉发行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分析发行人的潜在败诉风险,包括暂停或变更使用“同仁堂”字号或相关标识的影响、诉讼赔偿金额涉及的或有负债事项等。
(4)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4 的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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