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9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二三年六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41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同仁”、“发行人”、“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检查,现提交本次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本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本回复报告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
公开资料与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围绕“同仁堂”文字与图案商标存在诉讼纠纷。北京同仁堂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发行人停止侵害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2)发行人 2002 年改制设立时使用的“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目
前使用的“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均取得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
(3)2006 年商务部认定第一批“中华老字号”时,发行人认定的字号为“天
津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认定的字号为“同仁堂”。
(4)发行人就上海朴谷、上海彦悦山的侵权事项向天津市高院提出上诉。
请发行人:
(1)结合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请求,说明发行人仍在流通的产品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单独使用与“同仁堂”文字以及图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字样、单独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情形,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相关宣传涉及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涉诉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2)结合发行人企业名称、字号中包含“同仁堂”字样的情形,发行人企业名称、字号取得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工商登记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说明在商务部认定发行人字号为“天津同仁堂”的情况下,发行人认为自身可以使用“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两种标识的原因、权利依据与合理性,认为自身可以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法律规则依据。
(3)结合北京同仁堂诉发行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分析发行人的潜在败诉风险,包括暂停或变更使用“同仁堂”字
(4)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4 的要求,说明北京同仁堂与发行人的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经营稳定性、财务状况的影响。
(5)说明与北京同仁堂,上海朴谷、上海彦悦山的侵权诉讼纠纷的最新进展。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问题(3)、(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请求,说明发行人仍在流通的产品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单独使用与“同仁堂”文字以及图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字样、单独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情形,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相关宣传涉及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涉诉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1、北京同仁堂1的诉讼请求
2021 年 8 月 6 日,北京同仁堂以发行人为被告之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起诉,案由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次诉讼中,北京同仁堂针对发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①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②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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