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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8-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2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豁免稿)(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金证法意[2022]字 0929 第 100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金证法意[2022]字 0929 第 1002 号
致: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出具了“金证律报 2021 字 0621 第 0337 号”《律
师工作报告》、“金证法意 2021 字 0621 第 0338 号”《法律意见书》、“金证
法意 2021 字 0901 第 047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 2021 字 0928
第 0571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金证法意 2022 字 0328 号第 017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金证法意 2022 字 0328 第 0178 号”《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金证法意 2022 字 0418 第 030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金证法意 2022 字 0629 第 070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
“金证法意 2022 字 0817 第 0828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鉴于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本次发行、上
市的报告期由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调整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信永中和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6 月
(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2TJAA50194”
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XYZH/2022TJAA50195”号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
称“《内控鉴证报告》”)、“XYZH/2022TJAA50196”号《天津同仁堂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 的 专 项 说 明 》 ( 以 下 简 称 “ 《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鉴 证 报 告 》 ” ) 和
“XYZH/2022TJAA50197”《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6 月、2021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期间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结合上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等资料,就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期间及/或补充事项期间相关变化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意见落实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文件所作的各项声明,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文件中的相关表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前述文件的必要补充。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审核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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