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9
目 录
一、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要客户...... 第 1—31 页
二、关于主营业务成本......第 31—65 页
三、关于毛利率......第 65—106 页
四、关于期间费用...... 第 106—117 页
五、关于应收账款...... 第 117—126 页
六、关于存货...... 第 126—144 页
七、关于内控不规范...... 第 144—157 页
八、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第 157—164 页
关于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3〕181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已对《关于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1004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科技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23〕1170 号)。因新纳科技公司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为此作了追加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要客户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贸易商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5.09%、
13.42%、13.69%和 19.10%;经销商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1.19%、0.61%、0.00%和 0.00%,经销商客户均为石金玄武岩的客户。
(2)发行人存在部分客户合作当年或次年即成为重要客户情形;发行人向丰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兴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销售二氧化硅的同时采购二氧化硅推广服务。
(3)报告期内,发行人橡胶原料及制品业务存在寄售模式,以客户领用确认收入。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内销走访及视频询问比例分别为 66.31%、71.54%、
75.59%和 71.83%,外销走访及视频询问比例分别为 67.22%、61.03%、68.31%和75.43%。
第 1 页 共 164 页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及减少贸易商数量、销售收入、毛利率及与其他贸易商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经销商及其销售情况,与非经销商价格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说明报告期内合作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销售具体内容、收入确认及回款情况、业务规模的合理性、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同类产品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内成立时间较短或规模较小即成为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业务规模的合理性、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向部分二氧化硅业务客户采购二氧化硅推广服务的具体内容,业务模式的合理性、价格确定标准及公允性,相关合同关于结算安排、信用政策、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约定。
(3)说明寄售模式的具体销售流程及主要内控措施,确定客户实际领用的具体方式,与客户就领用数量的对账方式及周期,相关供应链管理系统是否完善,发行人发货数量、客户领用数量与发货单据、运输费用、客户生产规模等是否匹配,相关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
(1)说明对贸易商、主要经销商相关销售收入真实性、实现终端销售的核查程序、核查结论。
(2)说明对报告期各期走访及视频询问的核查程序和结论,对外销收入真实性的针对性核查程序和结论。
(3)对照《监管规则使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4 信息系统专项核查
的相关要求,判断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是否高度依赖信息系统,如是,请按照规则要求开展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3)
(一) 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及减少贸易商数量、销售收入、毛利率及与其他
贸易商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经销商及其销售情况,与非经销商价格差异情况及合理性,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 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及减少贸易商数量、销售收入、毛利率及与其他贸易商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及减少贸易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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