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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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
情况报告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 拟申请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
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5 年 1 月 24 日,中信证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并按照《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中信证
券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督促接受辅导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安排相关人员进
行必要的授课,确信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
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督促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
理基础,促进接受辅导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三)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
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
(四)督促辅导对象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五)核查辅导对象是否按规定妥善规范了商标、专利、房屋等的法律权属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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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促辅导对象进一步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七)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
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八)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
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九)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按相
关规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中信证券指派的辅导工作人员为毛宗玄、徐海霞、何少杰、 袁佳、魏宇方舟、
陆铭杰、 赵显及 Tang Zhen Yu,其中毛宗玄为组长。上述人员均为中信证券的正
式员工,具备会计、法律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
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此外,中信证券亦联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师”)、 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共同参与辅导工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 一) 募投项目环评批复未取得
1、问题描述
新纳科技募投项目之一为生物质(稻壳)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尚未取得环评
批复;其余募投项目为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2、初步意见
经询问募投项目所在地环保局,目前已经通过环保局内部评审会,正在走环
评批复文件出具流程,预计 2025 年 5 月 23 日前能够取得环评批复。
三、辅导工作效果
(一)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辅导期内,中信证券和公司均认真履行了辅导协议的相关约定,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地开展了辅导工作。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辅导机构,履行了相应职责使
辅导计划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管理层亦高度重视辅导工作,保证了中信证券与
公司各部门的沟通联系、资料收集整理、问题反馈整改等事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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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保持了良好的沟通联系,主要方式包括现场工作、电
话联络、邮件传递、资料收集、访谈会晤等。辅导人员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文件、
搜集相关外部资料、与内外部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细致全面地考察了公司经营
管理以及规范运作的基本情况。辅导人员就有关问题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键业务和财务人员等进行了专题,对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
了整改建议,并督导公司落实整改要求。
公司及其接受辅导人员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辅导工作,为辅导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工作场所,协调各部门并指导专人统筹配合辅导工作,及时提供公司经营管
理的相关资料,并协助辅导人员与外部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遇到重大问题
时,能够主动与辅导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探讨解决方案,对各中介机构提出的规
范运作建议和整改方案,公司高度重视,能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并尽
快落实。
综上所述, 本次辅导工作在相关各方的积极配合下,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辅导协议要求顺利推进,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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