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关于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情况报告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发行人”、“中裕铁信” )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辅导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 12 月 27 日,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投行”)与发行
人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辅导协议,并向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报送了关于辅导备案的申请报告,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进入辅导期。因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统称“辅导机构”)吸收合并投行业
务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东方投行
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执行,东方投行对外签署的协议均由东方证券继续履行,东方投行全部债权及债务由东方证券依法承继。
从 2024 年 1 月 3 日至目前,本公司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
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共开展了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中裕铁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进行集中授课,就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内容进行系统讲解;
2、下发尽职调查清单,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更为系统、深入地了解中
裕铁信基本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全面收集、整理中裕铁信历史沿革、业务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础材料;
3、核查中裕铁信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协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4、核查公司三会运作情况,督促、协助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进一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5、对中裕铁信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的法律权属开展尽职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并督促公司整改、解决;
6、对公司开展财务核查程序,通过核查资金流水、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查阅财务报表、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等核查程序,对公司财务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协助公司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7、督促中裕铁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8、辅导期内,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召集中介机构召开协调会,就重要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积极商讨和解决公司尚需规范的主要问题,督促中裕铁信从各方面规范运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9、辅导期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持续尽调,就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与本公司、发行人及时沟通,各方配合情况良好。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房屋土地产权证办理情况
1、问题描述
公司新建的重载数字化加工车间,尚未及时办理产权证。
此外,公司存在受让第三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实际使用的情形。截至目前,前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2、解决情况
辅导机构持续督促公司积极推进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事宜。新建的重载数
字化加工车间,对应的土地证已经取得,正在办理产权证手续,预计 2025 年底
完成。
对于公司存在受让第三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即实际使用的情形,根据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公司厂区内部分
自建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尚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及产权证书即进行生产经营
的行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该局未对且不会对公司进
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没收、罚款等)。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中
裕铁信继续使用该等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该等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相关
手续办理在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障碍。因此,前述不规范之处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公司因下游行业特性及部分客户付款要求等,存在第三方回款情
况。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1%、3.28%和3.90%。
辅导机构对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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