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题:《审核问询函》第 13 题 ...... 1
第二题:《审核问询函》第 15 题 ...... 4
第三题:《审核问询函》第 17.2 题......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奉天电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7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4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奉天 指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
冠亚投资 指 冠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量制咨询 指 武汉量制咨询有限公司
格朗尼克 指 苏州格朗尼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科轩电子 指 上海科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杰慕林电子 指 上海杰慕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宝沃汽车 指 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前身北京宝沃汽车有限
公司)
奉和电子 指 上海奉和电子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审计报告》 指 上会会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1)第 6096 号《审计报
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上会会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1)第 6099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 指 彭雄飞、彭雄兵分别于 2013 年 4 月、2020 年 9 月签署的
充协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