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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17:31:06 股吧网页版
8-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

四、 发行人的设立 ......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4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2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2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4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4

二十三、 结论意见 ......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奉天电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
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 年 7 月 27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4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
并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
简称“最近一期”)相关事项的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
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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