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二)》问询内容回复 1
第一题:《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8、关于其他”之“8.1”题 ......1
第二题:《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8、关于其他”之“8.2”题 ......3
第三题:《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8、关于其他”之“8.3”题 ......18
第四题:《审核问询函(二)》“问题 8、关于其他”之“8.4”题 ......20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更新 24
第二题:《审核问询函》第 15 题 ......24
第三题:《审核问询函》第 17.2 题 ......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奉天电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
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1 年 7 月 27 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4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
并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针对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最近一期”)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12月 21 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1]61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本所律师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二)》所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奉天 指 上海奉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股份公司
奉天有限、有限公司 指 上海奉天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奉天 指 浙江奉天电子有限公司
上会会所 指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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