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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5 15:17:40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26A层

21A-3, 22A, 23A, 24A, 25A, 26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网址(Web):http://www.huashang.cn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5
问题 13:关于环保与产业政策...... 5
问题 14:关于历史沿革与股权结构...... 38
问题 15:关于其他合规性问题...... 64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8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8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87
四、发行人的设立...... 9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9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8
八、发行人的业务...... 9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5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25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1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023年7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26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2023年6月30日,并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了《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441A027837号)。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以及2023年1-6月期间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下列词语的全称或含义存在变化或补充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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