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26A层
21A-3, 22A, 23A, 24A, 25A, 26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网址(Web):http://www.huashang.cn
目 录
问题 13:关于环保与产业政策...... 3
问题 14:关于历史沿革与股权结构...... 35
问题 15:关于其他合规性问题...... 6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于2023年6月28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2月22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针对深交所于2023年7月19日出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266号)中要求本所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相关法律情况的变化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瑞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 13:关于环保与产业政策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所属于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报告期内环保投入分别为 43.36 万元、267 万元和 1,859.39 万元,生产过程中会
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3)说明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4)说明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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