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孙越 何忌
简称“招商证券”或“本保 沈韬 张登 石天然
荐机构”)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孙越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久日新材科创板 IPO 担任保荐代表人
中科创达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担任保荐代表人
(2)沈韬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中科创达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担任保荐代表人
中铝国际主板 IPO 担任保荐代表人
2、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控制项目风险,本保荐机构聘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
(2)国浩(北京)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国浩律师是专业从事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E000192132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本次发行中为本保荐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有:①尽职调查;②审核相关法律文件;③复核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④协助整理工作底稿等。
(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项目本保荐机构聘请国浩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总额为人民币 472,625 元整,由保荐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招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源街 1 号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22 日
联系方式 024-23826801
真空设备、薄膜工艺设备、材料生长设备、太阳能电池覆膜设备、洁
净真空获得设备、表面分析仪器、电子仪器、离子泵、真空零部件的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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