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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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起人和股东......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 23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4
二十三、结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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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科仪”)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采用查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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