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5
·Jinbo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已2021年3月1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对发
行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111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中汇会鉴[2021]1121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同时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因此,金杜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并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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