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0]AN259-9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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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0]AN259-9号
致: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审核函[2020]010658 号”《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同时,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天健审[2021]3-14 号”《审计报告》(以下
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变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称“新
期间”),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
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问询函》问题 3)
申报材料显示:
(1)郑汉武、郑泽伟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为叔侄关系,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2)目前郑泽伟未担任发行人任何职务。
请发行人:
(1)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的背景、时间、原因、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签署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关于郑汉武、郑泽伟意见分歧或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并提供《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原文备查;
(2)披露郑泽伟在未担任发行人任何职务的情况下,认定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的背景、时间、原因、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签署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关于郑汉武、郑泽伟意见分歧或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1.《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背景、时间、原因、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自穗晶有限成立至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前,郑汉武、郑泽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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