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0]AN259-15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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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0]AN259-15号
致: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审核函[2021]010334 号”《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一、关于技术来源(《问询函》问题 9)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前身穗晶有限于 2010 年设立,其创始股东郑汉
武、郑泽伟均不具备发行人所处行业从业背景,亦不具备相关技术经验。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唐勇、张三土、陈潮深分别入职于 2017 年、2014 年、2014 年。
请发行人说明穗晶有限设立初期的市场渠道建立方式及相关技术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来源于竞争对手的情形,是否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的创始股东及其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创始股东郑汉武,其自发行人设立至今一直全面负责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担任穗晶有限执行董事、经理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在投资设立穗晶有限前,其个人先后主要从事过皮鞋、光盘、电影投资等行业,个人创业经历超过 20 年,积累了一定的原始资金、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人脉资源。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演变情况
根据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时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创始股东郑汉武,发行人在 2010 年设立之初,主要从事 LED 照明光源生产销售业务,由于 LED 照明市场竞争激烈、利润较低,2011 年底穗晶有限开始转向 LED 背光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逐步扩展至背光灯条模组、LED闪光灯、LED 指示器件以及车用 LED 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三)穗晶有限设立初期的市场渠道建立方式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创始股东郑汉武、查阅发行人人事资料、查阅发行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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