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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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3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3
二、 律师声明事项 ...... 4
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的定义与简称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3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5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5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 5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9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60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60
第三节 签署页 ...... 6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山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执业细则》《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山源科技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已于2023 年 6 月出具了《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
见书”);针对深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010261 号《关于上
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9 月出具了《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针对《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涉及 2023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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