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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02 15:19:08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引言 ...... 2
第二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 4
问题 4. 关于深圳酷源...... 4
问题 5. 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 19
问题 6. 关于股东和股权变动...... 34
问题 9. 关于主要客户合作情况及应收款项...... 46
问题 10. 关于营业成本、采购及供应商情况...... 69
问题 13. 关于财务规范性...... 85
问题 15. 关于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 97
问题 16. 关于其他事项......117
第三节 签署页 ...... 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山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山源科技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上海
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26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9 月出具了《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出具《关于上海山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涉及 2023 年 1 月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外)需要补充和更新的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执业细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据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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