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6-22 19:34:39 股吧网页版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2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SHANDONG TAIPENG NONWOVEN CO.,LTD.)
( 山东肥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不超过 3,04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4%,全部为公
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14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控股股东泰鹏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
李雪梅、韩帮银、孙远奇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人员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公司股份的刘建三、
王绪华、范明、王健、张泉城、张静、宋冠军、董峰、阎增涛、张
建华承诺: 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十。
3、股东山东毅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
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月【】日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于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一) 控股股东泰鹏集团承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 ),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发行人
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