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鹏环保”、“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期辅导过程中,由于原辅导人员陈奕鸣岗位调整,不再继续参加对泰鹏环保的辅导工作。此次变更后,泰鹏环保辅导人员为:郑立伟、崔永锋、王嫣然、张眉慧、杜琬曈,其中郑立伟为辅导小组组长。以上人员均为招商证券正式员工,拥有丰富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同一人员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期间自 2024 年 7 月 1 日申报辅导备案之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在此期间,招商证券按照辅导计划开展辅导工作。
本期辅导方式包括:
(1)学习相关知识:包括督促接受辅导人员自学、组织接受辅导人员集中授课;
(2)尽职调查并解决问题:包括现场尽职调查、中介协调会、专业咨询、座谈等方式。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对泰鹏环保开展全面现场尽职调查,对其历史沿革、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公司独立性、关联关系等方面进行现场尽职调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中介协调会、专业咨询等方式,确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泰鹏环保规范整改。
2、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重点向接受辅导人员布置辅导工作任务,发放辅导计划、辅导培训材料,以及辅导练习题等文件,协助接受辅导人员制定学习计划,并督促接受辅导人员学习。
3、辅导机构组织了 1 次接受辅导人员集中授课,授课内容为股票交易合规
性要求。
4、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接受辅导人员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日常规范运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辅导机构持续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对重点关注事项设计了具体核查方案和手段,关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6、辅导工作小组及时向接受辅导人员传递资本市场发行与审核动态的信息,以使接受辅导人员及时了解资本市场新变化和国内监管要求。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辅导事项。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期参与了辅导工作,包括:依照辅导机构工作计划规划其尽职调查及辅导工作;
参与对接受辅导人员集中授课;尽职调查中及时与辅导机构沟通遇到的问题,并为解决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提出专业可行的意见。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历史沿革
泰鹏环保前身肥城新泰鹏纺织有限公司(简称“泰鹏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2003 年 4 月,刘建三、范明、韩帮银、王绪华、李雪梅和董建华签署《公
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 60 万元设立泰鹏有限。
刘建三、范明、韩帮银、王绪华、李雪梅、董建华本次出资的全部资金系山东泰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鹏集团”)提供,由刘建三、范明、韩帮银、王绪华、李雪梅、董建华代泰鹏集团持股。公司设立时的实际股东为泰鹏集团,持有泰鹏有限 100%的股权。
问题解决情况:
2007 年 3 月 13 日,泰鹏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刘建三、范明、韩帮银、王
绪华、李雪梅、董建华将各自持有的泰鹏有限 10 万元股权转让给泰鹏集团。
同日,刘建三、范明、韩帮银、王绪华、李雪梅、董建华分别与泰鹏集团签订《肥城新泰鹏纺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各自持有的泰鹏有限 10万元股权转让给泰鹏集团。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解除泰鹏有限设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