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2
关于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四期)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升股份”、“公司”、“辅导对象”或“发行人”)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海通证券派出了谢林雷、杨博文、倪勇、陆宇晖、姜力、孙斌、陈思颖、李东东、杨步钒、虞骐泽、王娜、陈腾飞十二名辅导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辅导对象进行辅导,其中谢林雷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本期辅导期间,为补充相关辅导力量,履行辅导职责,新增陈邦羽、胡涵、邓雅元、冯超、张晶、丰强作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变更为倪勇、陈邦羽、陆宇晖、谢林雷、姜力、孙斌、李东东、胡涵、邓雅元、杨博文、冯超、陈思颖、杨步钒、张晶、丰强、虞骐泽、王娜、陈腾飞十八名辅导人员,其中倪勇担任辅导小组组长。
上述人员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期辅导时间为 2023 年 6 月至 2023 年 9 月。本期辅导方式包括:接受被辅
导人员答疑、访谈公司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公司生产情况、中介机构协调会等。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期辅导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如下:
1、传达最新监管动态
本次辅导期间,辅导工作小组采取现场沟通、答疑等方式,持续及时向公司传达资本市场的最新监管动态,日常敦促接受辅导的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使得辅导对象对于最新政策有更加充分深入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日常规范运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与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发行人 2023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
及时关注行业环境、竞争状况、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对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的客观因素,协助公司基于其优势和特点制定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目标和规划,明确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健康发展。
3、持续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辅导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中介协调会,会同其他中介机构与辅导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员讨论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工作计划不断予以调整和跟进。各中介机构协商讨论的内容包括:项目时间进度安排、审计专项问题、法律合规专项问题等,并提示辅导对象应予关注的事项,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督促公司落实。
辅导期内,海通证券及辅导对象均严格履行了辅导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均无违反辅导协议的行为。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本次辅导期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通过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对辅导对象集中授课、对公司进行
全面尽职调查等方式,配合开展辅导工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辅导对象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针对辅导对象的相关情况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海通证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均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辅导协议,共同推进财务分析、股东核查相关工作。辅导对象亦高度重视海通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规范运作建议,辅导工作进展正常。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上一期辅导期间,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发行人决定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申报基准日,确定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
申报报告期。
本次辅导期内,经过辅导工作小组的持续规范工作,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日常运作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截至本辅导期末,暂时未发现辅导对象存在重大问题,无新增待解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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