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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6 17:06:23 股吧网页版
8-3-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9]AN260-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9]AN260-14号

致: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证科审(审核)[2020]162号”《关于精英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和有关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1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问询函》问题之 4.1

4.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截至 2019 年末,天云信息实缴资本 6,500 万元,
其中 1,500 万元由泽州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国投”)
于 2018 年-2019 年出资;其余 5,000 万元由晋城市丹河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丹河建投”)于 2019 年 12 月底增资,但是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天云信息实缴资本仍为 0。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丹河建投股东分别为泽州国投、泽州县金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村建设”)和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国投”),其中泽州国投、金村建设实际控制人为泽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晋城国投实际控制人为晋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晋城市国资委”)。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丹河建投、金村建设、泽州国投实缴资本均为 0,晋城国投实缴资本为 3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天云信息作为泽州县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最终权益人新增晋城市国资委所需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是否取得有权政府机关的同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问题 1 进行核查,说明规则依据和核查结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天云信息工商档案、《泽州县天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方案》、丹河建投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及其出具的说明、泽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说明、《中共晋城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晋市办发[2019]24 号”《关于印发<晋城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晋城市丹河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晋城国投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天云信息 2019 年 12 月增资时,相关股东及最终权益人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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