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1...... 9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2.2...... 12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3.2...... 26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3.3...... 31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5...... 35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7.2...... 38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7.3...... 56
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7.5...... 60
十、《审核问询函》问题 9...... 62
十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1.1 ...... 65
十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11.3 ...... 68
十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1.4 ...... 71
十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25...... 82
十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26...... 84
十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27...... 88
十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28.2...... 92
十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28.3...... 94
十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28.4...... 94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1-296
敬启者: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了嘉源(2020)-01-15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0)-01-153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下发了《关于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3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股票于 2015 年 11 月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截
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15 名。
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向深圳前海茂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盘古永信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珠海盘古永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邢群、钱祥丰发行股票的过程,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第 2 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发行人律师结合《问答(二)》第 2 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
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向深圳前海茂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盘古永信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珠海盘古永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邢群、钱祥丰发行股票的过程,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第 2 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转系统交易结算信息、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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