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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04 15:17:41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Postal Code: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环境保护...... 5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关于外协采购和委托加工供应商 ...... 33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0:内部控制 ...... 58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2:关于行业政策 ...... 69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3:关于股权代持和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 . 81

六、《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4:关于关联交易 ...... 90

七、《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5:关于房产证书 ...... 107

八、《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6:关于受让取得专利 ...... 108

第三节 签署页 ...... 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恒业股份”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已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交所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3〕010183 号”《关

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原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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